黑龙江冰雪体育职业学院系部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9-11-18

为充分发挥系部党总支在系部(以下简称“系部”)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促进系部党总支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黑龙江冰雪体育职业学院章程》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则。

系部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负责人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系部党总支委员会是系部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依其议事规则讨论决策系部党的工作重要事项。

一、工作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学院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与系部的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最广泛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自觉贯彻群众路线,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系部全体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维护班子团结。凡属党总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必须经过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

(五)坚持按党章党规办事,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决依据《黑龙江冰雪体育职业学院章程》和学院党委相关要求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议事范围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央、省委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传达学习中央、省委、院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二)讨论审议系部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及其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三)切实抓好系部党的建设,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动党总支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

(四)研究系部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五)审定以系部党总支委员会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六)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任免,教职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宜,党员的教育、管理等相关工作。

(七)研究决定系部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等奖惩事宜。

(八)领导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其他需要由系部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十)研究决定需提交系部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三、会议制度

(一)党总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减会议次数,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系部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总支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党总支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报告。

(二)党总支委员会参加人员为党总支委员。非党总支委员的系部领导列席会议。系部办公室主任列席并做好记录,可安排具有党员身份的系部团总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总支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三)党总支委员会的议题由党总支委员或系部领导提出建议,系部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重要议题会前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沟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由系部办公室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四)凡提交党总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

每次党总支委员会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党总支委员会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系部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五)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既可以由书记和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以由书记委托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总支委员会决策。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有关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前要向相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进行民主协商,并注意听取学术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要重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有关重要问题,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六)党总支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七)党总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会议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决定。如需表决的,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

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

(八)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党总支的权威,执行党总支委员会的决定。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党总支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九)对党总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四、决策实施

(一)党总支委员会做出的决策,由委员和系部领导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书记负总责。

(二)党总支委员会做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系部的分管领导协调后,报书记决定;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附则

(一)各系部议事决策时参照本议事规则执行。

(二)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党委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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