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冰雪体育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
发布时间: 2017-11-02
序 言
黑龙江冰雪体育职业学院,始建于2015年2月26日,是全国首家以冰雪体育职业教育为主要特色的高等职业院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学校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和教职员工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构建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黑龙江冰雪体育职业学院,简称:冰雪职院。
学校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Winter Sports,缩写:HVCWS。
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哈尔滨市松花江避暑城
邮政编码:150001
第四条学校网址:http://zsjy.vcws.org.cn。
第五条学校是黑龙江省体育局举办的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行业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体育局,法人登记管理机关为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举办者指导学校办学方向,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督、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与资金支持。
第六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冰雪体育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同意,经黑龙江省体育局党组会批准,由省教育厅报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并经教育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自主调整招生比例;
(二)根据社会需要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后勤等职能部门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津贴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资产、财政性资助以及所接受的捐赠资产等,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努力建设“国际知名,国内一流,以冰雪体育为特色的高等职业学院”。
第九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为基本职能,坚持“质量求生存,管理谋发展”的办学宗旨,努力为冰雪产业、冰雪运动和黑龙江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人才、成果、智力支持。
第十条学校坚持立足龙江、面向全国、服务社会的发展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理想信念坚定、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未来职业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办学功能
第十一条学校开展学历与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其中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学校学历教育以全日制为主;根据社会需求,积极发展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学科专业涉及体育学、医学、工学等门类。坚持以体医结合、工学结合为优势,以运动训练专业(冰雪方向)为特色,积极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办学实际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质量为生命线,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设立教学督导与评估组织,实行教学基本状态监控,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进协同创新,建立和完善以成果产出、创新水平、社会贡献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积极促进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学校积极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促进当代先进文化的创新与发展。
第十七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促进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创新党组织活动载体,丰富党组织活动内容,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职权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党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其成员由学校内各系(部)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为15人。其中,担任学院及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科技发展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按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各系(部)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届五年。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津贴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设置党政职能、教学辅助及直属机构。各机构根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能。学校对各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学校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实行全员聘任制。
第三十二条学校隶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自主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学校、政府、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议事机构,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服务水平争取各种资源。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等,遵照其章程进行。
第二节 系(部)管理体制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下设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适当调整。系(部)可下设教研室、研究所(中心)等教学和研究机构。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二级管理体制,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各系(部) 自主运行。
系(部)的基本职能: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部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部门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检查、评价本部门教师的教学工作,负责本部门学生管理,对本部门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四)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部门资产、科研经费和其他各项资金;
(五)负责本部门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分配,负责本部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经校长授权聘任本部门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本部门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学术交流;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重大事项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系(部)党总支主要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支持系(部)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系(部)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学校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决策形式,按其议事规则对系(部)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系(部)书记与系(部)主任共同研究确定,涉及系(部)党总支的工作事项由系(部)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系(部)主任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事项由系(部)书记和系(部)主任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三十八条系(部)设立学术委员会,是系(部)的最高学术机构和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咨询机构。系(部)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指导。
系(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评价与奖励、教师职务聘任、人才引进与队伍建设、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大学术事项,应提交系(部)委员会审议;系(部)整体发展、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资源配置等重大事项,应咨询系(部)委员会意见。
系(部)学术委员会一般应由系(部)主任担任主任委员。系(部)书记代表系(部)党委参与和监督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比例。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和分类管理制度,按岗定编、按岗定责、按岗聘任。学校设立全员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教职工的聘任及考核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工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荣誉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与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完成聘任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学校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工作,维护自身权益。学校工会是教职工的申述受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离退休教职工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重视、支持离退休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第一课堂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等;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实施素质教育,对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的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二条学校支持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依规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四条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支持促进校友事业发展。
第五十五条学校设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会。
第六章 经费、资产及保障
第五十六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五十七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五十九条学校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六十一条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基金会争取和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增加学校办学资源,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促进校办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十三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十四条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提升学校信息化水平,切实维护安定有序的校园秩序,努力为师生员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五条学校精神: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第六十六条学校校训:塑德、务学、砺技、致业
第六十七条学校校风:严谨、创新、团结、奉献
第六十八条学校标志:印章型,中心图案由建校年份及“龙”形抽象图案构成,以学校英文名及中文名环绕。
第六十九条学校校旗: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标志,标志下方配以毛体字“黑龙江冰雪体育职业学院”字样。
第七十条学校校歌:
第七十一条学校校庆日:每年10月25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制定,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执行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